江西省建設廳
贛建字【2001】7號
江西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以下簡稱材料預算價格),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方法,根據國家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編制原則、作用和適用范圍
(一)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應遵循“就地、就近、經濟、合理”的原則,要充分考慮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材料供求關系的變化、本地區建設工程的分布狀況,投資情況、工程類別、材料來源、運輸方式、運輸距離等因素、采取加權平均方法進行確定。
(二)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以國家價格法規政策為基礎,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工作,正確確定各項比例數據,分析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剔除影響價格的不合理因素。對文件規定與本地區市場情況不一致的,應予調整。
(三)材料預算價格是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的基礎,是實行工程造價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安裝工程以及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繕、裝飾、抗震加固等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
(五)材料預算價格編制區劃范圍外或者列入國家、省重點建設的工程,經批準可按照本辦法編制專項工程材料預算價格。
二、材料預算價格的組成
材料預算價格(包括構件、成品及半成品)是指材料自采購地(交貨地、生產廠)到達施工工地倉庫后的出庫價格,或到達施工現場堆放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其費用組成包括:供應價、運雜費、采購及保管費。
材料預算價格的計算公式:
材料預算價格=(供應價+運雜費)×(1+采購及保管費率)
材料預算價格的表現形式:
編碼 | 材料名稱 | 規格型號 | 單位 | 預算價格 | 其中 | ||
供應價 | 運雜費 | 采購及保管費 |
三、材料預算價格中各項費用的確定
(一)供應價
供應價是指材料的銷售價格。包括材料原價(出廠價)、供銷部門經營費等有關內容。
1.材料供應價以合格產品的批發價格為依據對工程中使用的零星材料可適當考慮部分零售價格。
2.材料若直接向生產廠采購以生產廠的出廠價作為供應價;材料若不能直接向生產廠采購必須經過物資部門、供銷部門或材料供應公司采購時,以上述單位的銷售價格作為供應價;工程專項進口材料按外貿到岸完稅價格作為供應價。
3.材料若直接供應到施工工地,以到達施工工地的價格作為供應價,不再計算運雜費,只計算采購及保管費。
4.凡同一種材料,因其來源地、供應單位或制造廠不同而有幾種價格時,可根據材料不同來源地的供應數量比例,采取加權平均的辦法計算其供應價。
5.凡采購供應的材料,需要加工才能符合設計要求(如冷拔鋼絲等),其加工費和損耗率應計入供應價。
6.考慮到包裝費大多數情況已計入材料原價,不再另外計算包裝費,同時也不扣減包裝品殘值。需交押金的包裝品,押金不計入供應價內。
(二)運雜費
材料運雜費是指材料自采購地(交貨地、生產廠)運至施工現場(包括經中轉倉庫及加工廠轉運)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出入庫費、調車費、檢尺費、過磅費、經倉中轉費、場外運輸及中轉損耗、車輛通行費及其它附加費。
1.材料來源地的確定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貫徹就地、就近取材,流向合理的原則。凡同一種材料有不同的供貨地點時,其運距應根據建設區域內的工程分布比重,確定一個或幾個中心點,計算到達中心點的平均里程或采用統一運輸系數計算。
2.材料運雜費應按照國家、省或地方管理部門批準的鐵路、公路、水路等的運價規定(無規定的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結合本地區工程投資、工程地點分布、材料供應的實際情況根據材料來源地、運輸方式、運輸里程采取加權平均方法計算或區別本外埠按材料分類采用統一運雜費系數計算。
3.計算運雜費時,運輸工具的比例按有關規定及當地實際運輸形式和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對大宗材料如鋼材、木材、水泥、磚、瓦、砂、石、灰等,一般應按整車計算。工程用量較少的材料,可適當考慮部分按零擔計算,零擔與整車運輸的比例,可按實際情況研究確定。運雜費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時,可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對于笨重、超長、輕泡材料的增加費,按當地交通部門的規定計算。
(三)采購及保管費
材料采購及保管費,系指材料采購保管部門(包括工地、倉庫及以上各級材料保管部門)在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工地倉庫的材料儲存損耗應計入采購及保管費內。
采購及保管費計算公式如下:
材料采購及保管費=(供應價+運雜費)×采購及保管費率
采購及保管費率,有色金屬、不銹鋼制品、進口裝飾材料、進口燈具、進口衛生潔具及設備為1.1%(其中采購費率為0.45%,保管費率為0.65%);其余各種工程材料為2.5%(其中采購費率為1.0%,保管費率為1.5% )。
需由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采購及保管費按以下規定劃分:
1.由建設單位采購并運至施工現場,運雜費、采購費歸建設單位,保管費歸施工單位。
2.由建設單位采購并運至工程所在地的車站、碼頭、或建設單位倉庫,再由施工單位運到施工現場,采購費歸建設單位,運雜費及保管費歸施工單位。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委托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解釋。